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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孟章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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