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150,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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