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154,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馬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貴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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