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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衍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43元(本金466,648+利息4,795+違約金2,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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