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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黃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玟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400元(請求遷讓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部分,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382,900元,及請求被告積欠租金49,5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得併計算其價額,合計為43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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