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16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柏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19元(含請求金額160,768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3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