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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芷琪(原名:林倩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480元(含本金96,768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繳2,8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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