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196,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范德城
洪卉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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