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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坤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93元(含本金暨屆期利息共110,008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已納500元,尚應補繳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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