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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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