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239,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高亨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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