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24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