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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許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雅玲、鄭凱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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