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劉健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輝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