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4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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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正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建物,並返還所占用土地;
而該筆土地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200元,上開地上物所占用面積則約為13平方公尺,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可先核定為132,600元(計算式:13*10,200=132,600);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已發生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10,9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43,520元(132,600元+10,920元=14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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