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4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6號
原 告 光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180元,應繳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