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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芳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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