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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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