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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邱桓煒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複 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亦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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