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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温易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9,44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531,46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7,987元=2,569,4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如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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