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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0號
原 告 陳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陳尹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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