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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逢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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