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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
法定代理人 ○○○之父
○○○之母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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