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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號
原 告 戴山禾(原名:戴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佩玄、徐宇謙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700元(汽車價金8萬元+拖吊費用3,700元+精神賠償20萬元=28萬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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