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69,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泓亨
被 告 趙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0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5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004元=359,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