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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永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光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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