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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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