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0,桃小,614,2001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乙○○○○泉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七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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