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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乙○○○○泉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七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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