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