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0,桃小,637,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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