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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陳明因其身在大陸,恐難如期到院開庭,聲請另訂庭期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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