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0,桃簡,1170,2001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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