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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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