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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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