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捷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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