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2,桃小,1028,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О二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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