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2,桃小,1072,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О七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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