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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О七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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