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О九九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