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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九二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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