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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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