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2,桃簡,1549,20040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四九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章雄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修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