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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偕同證人阮高屘妹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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