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國簡,2,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國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 告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松康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

惟原告既稱本件車禍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北上一○三公里七一四公尺處,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為證,而本院查詢結果,該路段係在新竹縣寶山鄉境內,有電話紀錄可證,行為地之法院顯非本院。

又被告係設在台中市○○○路○段三十九號,亦經原告於訴狀上陳明。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經考量調查證據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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