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小,1495,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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