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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惟該不合程式之情形屬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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