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小,188,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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