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93,桃小,20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謝政達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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