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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聖元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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