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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送達代收人 莊双盛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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